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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社厅官网提前退休政策_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文件

辽宁省人事厅

辽人发16号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

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事由whatsapp网页版,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暂以在册正式职工数为基数,在未达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前,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三级、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二)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其内设机构为副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5%、15%、40%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三)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建制的,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其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建制的,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0%、3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六)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七)未明确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不超过3:4:3;市属事业单位不超过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不超过1:3:6;乡(镇、街道办事处)属事业单位不超过0.5:3:6.5。

(二)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总体要求,制定各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经批准,科学研究、教学、医疗、农业技术、工程技术、实验等领域的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设置比例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二)对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实行考评与聘用分开。省政府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

六、关于未聘待岗人员岗位等级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在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产生的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待岗前所聘的职务职级确定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确定本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未聘待岗人员不占用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数额。

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中,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应积极稳妥地安排未聘待岗人员竞争上岗。

七、关于延聘人员的岗位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以后,对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原延长退休的人员,占用单位岗位聘用的,应继续占岗聘用;未占岗聘用、单位又无空缺岗位的,可不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本意见下发后新批准的延长退休人员,须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

八、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一)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telegram中文版,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国外或省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省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其他因工作急需确需设置的,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九、关于人员编制较少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对于规模小、人员较少、类型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对设置的岗位进行核准。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自主聘用。

十、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问题

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分直接聘用和评选聘用两种方式。

(一)直接聘用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国家或省科技功勋奖获得者;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顶级专业人才,经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二)评选聘用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省优秀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863”和“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五”和“十一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李四光奖获得者、十大拔尖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得者、鲁迅文学奖获得者、范长江奖获得者、韬奋奖获得者、国家图书奖获得者、梅花大奖获得者、人民表演艺术家、奥运会冠军教练员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左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为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科学发展创新、文学艺术繁荣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并积累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杰出人才;

3.其他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绩卓著、业内公认,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顶级人才。

(三)评选聘用程序

1.各事业单位根据评选聘用条件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聘用人选;

2.各市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市区域内的聘用人选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

3.省委、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人选经单位审核、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

4.省政府人事部门组建各行业专家委员会,对全省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进行审查、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5.省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各行业专家委员会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对合格人选进行核准;

6.各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结果聘用。

十一、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只限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单位下一层级的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的人员,由单位确定,应明确具体管理岗位,不得因人设岗。

(三)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十二、关于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在岗位数额内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人员,若岗位已聘满,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所占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十三、关于三类岗位人员的转岗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进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原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时关于打破身份界限按岗聘用的资格条件不再执行。

十四、关于在岗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二)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三)已按辽宁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人事局《印发〈关于辽宁省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辽人发〔1986〕47号)规定的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岗位(职务)套改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管理岗位人员,如所聘岗位未发生变动,可继续按起点职务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此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问题,不涉及机构规格、岗位等级及其他待遇问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聘用到辽人发〔1986〕47号文件规定起点职务工资标准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按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四)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和辽政发〔2006〕4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原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标准。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特设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批准设置该岗位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辽人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辽人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一年内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人员,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八)对于2006年7月1日至实施岗位管理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在推聘改革中至2006年7月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whatsapp网页版,可参照在岗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退休待遇。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聘岗位(职务)层级的等级内调整;管理人员可在原职务(岗位)的上一等级调整;工勤技能人员可在原技术等级的上一等级调整(需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九)岗位设置完成后,若再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则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十五、关于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必须在实行人员聘用制基础上进行。对尚未推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先行转换用人关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然后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定单位岗位主体类型的意见;拟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各级岗位数量、两类岗位同时聘用设置数量等。

(三)各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意见须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四)在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时,岗位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未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可直接对应到岗位类别相应等级,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变更;

2.对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争上岗,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3.对转换岗位类别的,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竞争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五)各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上岗进级聘用工作结束后,应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连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一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十六、本意见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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